借代

民俗学一词始见 于周作人先生的《儿歌之研究》,该文最先载于1914年1月《绍兴县教育会月刊》,《北京大学日刊》1918年10-11月间亦予连载,后又重新发表在 《歌谣》周刊1923年33-34号。 周先生这篇著名的文章里曾云:谜语者,古所谓隐,断竹续竹之谣,殆为最古

“民俗学”一词始见 于周作人先生的《儿歌之研究》,该文最先载于1914年1月《绍兴县教育会月刊》,《北京大学日刊》1918年10-11月间亦予连载,后又重新发表在 《歌谣》周刊1923年33-34号。 周先生这篇著名的文章里曾云:“谜语者,古所谓隐,断竹续竹之谣,殆为最古”。“断竹续竹之谣”,后人一般名之为《弹歌》,原典出自东汉赵晔的《吴越春 秋·勾践阴谋外传》所记之歌:“断竹,续竹;飞土,逐宍(肉)”。《文心雕龙·通变》篇评:“黄歌《断竹》,质之至也”;又《章句》篇称:“寻二言肇于黄 世,《竹弹》之谣是也”。刘勰认为《弹歌》(《断竹》、《竹弹》)是黄帝时代的歌谣,且是二言诗之肇始。白启明先生对此研究的结果是:(1)《弹歌》的时 代,发生在黄帝以前,为我国最古的歌谣;(2)它是属于汉朝人的“追记”,并非“伪讬”。这篇题为《一首古代歌谣(弹歌)的研究》,发表在1923年12 月 《歌谣》周年“纪念增刊”上。将《弹歌》当作“隐”,且认作是最古老的“隐”,周作人先生是第一人。后来,朱光潜先生在《诗论·诗与谐隐·诗与隐》一节中 就直接述道:“中国最古的有记载的歌谣据说是《吴越春秋》里面的‘断竹,续竹;飞土,逐肉’。这就是隐射‘弹丸’的谜语”。
《弹歌》实有着借代修辞的最早运用,借“土”、“肉”代“弹”、“禽兽”。对具有“隐”之特征者,视为隐语,无可厚非,但若因之再等同于谜语,显失妥当, 借代与析字均是如此。唐代崔融《唐朝新定诗格》云:“菁华体者,得其精而忘其粗者是”,“菁华体”则是对借代修辞最早的认知。直至1923年,唐钺博士参 考英国讷斯菲《高级英文作文学》(Nesfield`s Senior Course of English Composition),斟酌修辞格的系统分类,“根于联想的修辞格”中“伴名(Metonymy)”、“类名(Synecdoche)” 两格即属借代辞格。随后,陈望道先生给出“借代”辞的定义是:“所说事物纵然同其他事物没有类似点,即使中间还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时,作者也可借那关系事物 的名称,来代替所说的事物”。其大别分为两类:旁借与对代。旁借包括以事物的特征或标记相代、以处所或所属相代、以创作者或产地相代、以质料或工具相代; 对代包括借部分代全体、借特定代普通、借具体代抽象、借结果代原因。《弹歌》中“土”和“肉”的借代,就属于旁借里的事物质料相代。旁借、对代与伴名、类 名大致对应,但陈先生将借代辞格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归类。
借代根于关系联想的心理机制,被广泛运用在文化的诸元领域。借代不仅是一种修辞方法,它也是一种重要的语义转移手段。当代谜著对借代法的理论表述,多直接 或间接地采用了陈望道先生的借代修辞概念,遗憾的是适用范围或释例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淆。受西方学术影响,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起,修辞学始从我国传统的文 艺学中独立出来,而我国自古就有借代语(代语)的文艺理论,这对灯谜创作、灯谜赏析、灯谜理论等影响甚深。借代语(代语)就是以代称替换原名,它能实现灯 谜谜面到谜底的语义转移。运用替代,达到移义目的的扣合技法可统一归纳为义扣类灯谜的替代体。
甄别借代语(代语)中的借代修辞,厘清借代的内涵及其边际,有助于合理划分替代体下法门,认明相关法门间在文字形态、语言手段、联想关系等方面的差异。首 先,一些析字(如:“日、月”代“明”)在多种法门综合扣合的灯谜中,易被认作借代。析字是借代语(代语)的一种,因文字形态而起,单纯的析字是形扣,不 可视为义扣的借代。其次,藏词(抛前、歇后)也是借代语(代语)的一种,它是将习熟的成言、俗语、俚谚等隐藏(或省略)的部分,用其余部分替代,如:“而 立”代“三十”。藏词也可看作是一种形代,在手段和形式上与借代区别明显。但诸如:“梅花”代“鹿”、“牡丹”代“江”等,是建立在偏正结构词语基础上的 以偏代正,替代本就不成立,谈不上是借代,更不能说是歇后代语。再次,因避忌、避讳、避亵等形成的委婉辞,以此暗代本意,也是借代语(代语)的一种,如: “老”代“死”。委婉辞是我国传统文化、风俗中特有的表达方式,不同于借代。第四,借喻是借不同本质事物间的相似点,以喻体代替本体,如:“樱桃”代 “(女)口”。借代的借体和本体之间为相关关系,而借喻的喻体和本体之间为相似关系,这在联想心理的类型上有本质区别。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义扣类替代体灯谜 扣合中,用藏词法、婉代法、借喻法成谜的A代B情况,转化为B代A也成立,而这一现象在借代法的借种名(A)代属名(B)或借部分(A)代整体(B)时不 适用,因代体(B)概念范围大于借体(A),B代A就不符合思维逻辑,这也是区分借代语(代语)中借代修辞与非借代修辞的重要原因。
借人物的别号(绰号等)、称谓、官职、所属地、作品、笔名等等代人名,为借代之旁借法。如:“少陵(别号或居住地)”、“诗圣”(誉称)、“拾遗(官 职)”、“工部(为官单位)”等代“杜甫(杜、甫、子美)”。无论以何种方法扣合的灯谜,若谜面与谜底所指均为同一人或事物,应属直解,不能称其为替代。 所指为同一人者,实例多见于“当头典”谜。灯谜一般别解在底,间有别解在面。因灯谜逻辑,别解后建立起姓、名、字之间的相关性,并可互代,这种替代也可视 作借代。姓(B)与名或字(A)间有类似属种或构成关系,故可借A代B,却不可转为B代A;B代A的条件是谜面中B须专指BA,使类属种或构成关系变为同 一关系,如:“击鼓骂曹(三国人)凌操”;名(A1)与字(A2)亦可互代,因A1与A2可视若同一关系,所谓字与名相为表里。
韵目代日起于晚清,这种电报纪 日方法是以平水韵韵目中韵字代表所对应的数目(日期),如:“艳”代“廿九(日)”。又“三十(日)”只有“陷”代,有以不吉者,易为“卅”;后使用公历 时,“卅一(31)日”则以字形近似者“世”、“引”代。这种特代为灯谜扣合所借用,当归入藏词法范畴。以韵字代数目,本属抛前藏词,于谜称抛前法。然灯 谜扣合中,数目代韵字亦被允许,则又为歇后法。韵字与数的互代,虽属特殊文化现象,却不需单列一法,更不应归入借代法。
汉语言文字在发展的过程中遗留了一些复杂现象,从字的角度,涉及了通假字、假借字、古今字、异体字、繁简字等,从词的角度,涉及了同形词、同音词、同源词 等,利用这类现象进行的字或词的替代也是义扣类灯谜的替代体法之一,此不展述。综上,义扣类灯谜的替代体下大致可划分五个法门:
一、借代法:(一)旁借法;(二)对代法。
二、藏词法:(一)抛前法;(二)歇后法。
三、婉代法。
四、借喻法。
五、古通法:(一)字通法;(二)词通法。
阅读修辞学系列著作时,读到王希杰先生在1995年的一篇文章《论修辞研究中的几个问题》,他对80年 代修辞学繁荣景象下潜在的问题,说了这样一段话:“术语和概念的繁多并不就一定是科学化的一个标志。在某种意义上说,术语和概念的繁多也可以看作我们缺乏 科学的抽象概括能力的一种表现,也正是我们的修辞学还不那么的科学化的一种形式,尤其是在这些个术语和概念内部缺乏有机的逻辑的联系的时候”。有感于谜学理论,特记于斯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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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发布时间:2015-12-11 09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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